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大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暨内蒙古自治区校园足球“主席杯”预选赛竞赛规程》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各高等院校:
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体育局主办,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承办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大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暨内蒙古自治区校园足球“主席杯”预选赛,将于2015年4月11-23日在呼和浩特市举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大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暨内蒙古自治区校园足球“主席杯”预选赛竞赛规程》印发你们,请按照本竞赛规程,认真做好组队工作,按期报名,参加比赛。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大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暨内蒙古自治区校园足球“主席杯”预选赛竞赛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
2015年3月1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大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暨
内蒙古自治区校园足球“主席杯”预选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三、协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体育协会
四、竞赛时间、地点
1.时间:2015年4月11日—23日
2.地点:甲组:内蒙古大学
乙组: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五、参赛单位
甲组: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男子组、女子组。
超级男子组、女子组。
乙组:全区高职高专院校:男子组、女子组。
六、运动参加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报名参加本届全区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并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已进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校新生录取及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库)”中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2.思想政治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运动员
所在学校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报名项目比赛者。
3.年龄为18—28周岁(即198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且入大学时(专科或本科)不超22周岁(自2013年起,新生入学年龄不得超过20周岁)。
4.属于进修班、干训班、专修班、短训班、代培班和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自修大学等所有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以及由这类学校转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均不得参加本届比赛。
5.凡曾参加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足球甲级联赛、中国足球乙级联赛者均不得参赛(以中国足协公布的上述赛事秩序册为准)。若以学校名称(不含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以及具有同等性质的中等专业学校)参加上述赛事者须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方可参赛。
(二)参加校园组比赛的运动员条件
凡属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录取的学生以及体育院校、师范类院校的体育专业学生均不得参加校园组的比赛。
(三)参加超级组比赛的运动员条件
凡符合运动员参赛条件(一)者,均可参加超级组比赛。
七、参赛办法
各学校均可按组别各报一队,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1—2名,运动员18名。
八、运动员资格审查
(一)比赛设运动员资格审查组,按总规程的要求严格认真地对运动员(队)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参赛条件者,不得参加比赛。
(二)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比赛纪律、破坏赛会规定的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视情节给予处罚(扣罚保证金,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全区通报批评以及停赛等处理)。
九、竞赛办法
(1)小组循环赛:
根据报名情况,经抽签将参赛队分为若干个小组,分别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排出每个小组内各队的名次(以上年度足球单项赛前四名为种子队)。
决定名次办法:
①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②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2)交叉淘汰赛:
第二阶段采取交叉淘汰赛,如打成平局,不进入加时赛,以罚球点球的办法决出胜负。
十、规则与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三)全场比赛时间为男子90分钟,女子8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比赛使用5号球。
(四)每场比赛允许填报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但超级组只可替换5名运动员,(校园组可替换7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
(五)参加第一至第二阶段比赛的同一名运动员:
1.被出示黄牌累积两次,停赛一场(同一场比赛因连续被出示两场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两张黄牌不做累积);
2.第一次被出示红牌,停赛一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停赛两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停赛四场,并以此类推,根据出示次数加倍停赛场次;
3.阶段比赛结束后,有关运动员的红、黄牌累积自动清零。
(六)在比赛中,如果某一个队在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则本场比赛自然中止,视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已超过3:0,则以当场中止时实际比分为准。
(七)如因特殊情况的干扰,造成比赛中断,经联赛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本场比赛剩余时间(包括罚球点球)。
(八)根据参加比赛对数多少,决定比赛办法。如果参赛队数不足6队(含6队),进行单循环制决出全部比赛的名次,如果参赛队数在7队上,第一阶段进行单循环制比赛,第二阶段进行交叉淘汰制决出全部比赛的名次。参赛单位男女各队不足3个队,组委会将取消本次比赛。
(九)弃权和罢赛一场比赛,则取消全部比赛成绩。
(十)参加比赛队必须提前3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如果在规定比赛时间未能开球,延误10分钟的队,取消比赛资格,按弃权处理。
十一、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各组分别取奖励前八名,不足8队(包括8队)减一录取。
(二)前3名颁发奖杯、奖章前八名颁发证书。
(三)乙组体职院总名次并列,记入总排名奖。
(四)按《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大运会竞赛总规程》中记分办法,分别计入所参加组团体总分。
(五)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条件执行,名额分配是参赛队数的5:1。
(六)设“优秀运动员奖”。评选办法按优秀运动员奖评选条件执行,名额分配是参赛队数各二名。
(七)设“优秀裁判员奖”。评选办法按优秀裁判员奖评选条件执行,名额分配是裁判员人数的5:1。
十二、报名、报到的时间和地点
1.各单位必须于2015年3月25日前将参加比赛项目的《运动员参赛报名表》和代表团所有运动员、领队、教练员电子版二寸彩色照片电子版发至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电子邮箱(附后)各一份,并且将《运动员参赛报名表》(按规定签字盖章)、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两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录取花名册复印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单”于2015年3月25日前寄送承办单位,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日期报名,逾期无效(以所在地的邮戳为准),一经正式报名,无论任何原因均不得更改。
2.报到时间:各代表队、裁判员于2015年4月11-12日报到。
3.报到地点:甲组:内蒙古大学体育部、乙组: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体育部。
4.各参赛队自带校旗一面。
5.定于4月12日下午3:00在内蒙古大学召开组委会会议,裁判长、教练员联席会议。
十三、经费
1.差旅费均由各参赛院校自理,各参赛队报到时,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员每人每天须向大会交纳食、宿费人民币140元。呼市地区参赛院校的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员大会不负责安排,运动员另加制参赛证工本费20元。
2.大会选派的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差旅费均由承办单位负担。
十四、其它事项
1.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报到时向大会出具保险单据,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
2.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五、联系方式
(一)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贺普
电话:0471-2857003(传真),电子邮箱:398234730@qq.com。
(二)内蒙古大学体育教育部联系人:孙吉旺
电话:0471-4992205,传真:0471-4992775,手机:13947180612,
电子邮箱:sunjiwang03911@126.com。
(三)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体育部联系人:孙伟杰
电话:0471-5279878,传真:0471-5279868,手机:15849331733、13722111948,电子邮箱:nmsmswj@126.com。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